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发放学院津补贴,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学院发展为基础,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实现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向教学一线、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稳步增长”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为全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按照有关政策提前退养人员列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范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年内因工作变更新增和减少的人员,按实际所在月份计发。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待遇,并分段计发。
四、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
学院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是经省人社厅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的和。主要包括学院目前发放的课时(岗位)津贴、其他津贴、原工资构成中的生活补贴、中小学10%、第十三个月工资、过节慰问费、误餐补助、通讯费、交通补贴余额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都属于国家将要规范的津补贴范畴,统一纳入绩效工资范围。根据学院财力状况,每年初测算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审批核定。
五、学院教职工收入构成:
教职工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等三项。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按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按半年预发,年底结算的方式发放。
六、绩效工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
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按职称、职务等岗位等级设置,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个人的岗位等级以首次岗位设置确定的岗位身份分段界定并计算。管理岗位等级以任免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专业技术职务以实际聘任时间为准;调入以工资手续办理时间为准;退休以退休审批表为准;学院内岗位调整以人事处调动通知下达的时间为准。
各岗位(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以各岗位相应的岗位系数和学院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即系数“1”的标准值)来计算,各岗位(职务)层次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系数“1”的标准值×对应岗位系数。根据学院行政级别偏低的实际情况,固定执行管理岗位的教职工,在确定相应岗位系数后,每两年岗位系数可增加0.03,但不得超过上一职级的岗位系数;在管理岗位任职,但实际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系列的教职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岗位系数;实际执行实验员工资系列的教职工,其岗位系数明确为0.835,以后每两年岗位系数增加0.03,与专业技术人员晋级的工作年限一致。
2.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学院教职工数量、岗位聘用情况以及教学岗位、非教学岗位的不同特点等因素,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为两部分:课时(岗位)津贴、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1.课时(岗位)津贴
(1)教师课时津贴
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即为课时津贴,是以教学工作量为依据计算的,适当考虑教师职称等级。教师工作量是指直接面对学生进行的各项教学活动所完成工作量,包括:理论课及实验课教学、指导顶岗实习实训等工作,以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工作时数为根据,以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时数为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工作量分为基本工作量(正高220学时/年、副高240学时/年、中级260学时/年、初级280学时/年)、超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的部分)两个部分。每课时津贴标准根据学院当年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学院财力,每年核定一次。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专任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学院发放基本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为:45元/学时×基本工作量×质量系数。
专任教师工作量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学院发放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为:56元/学时×实际超学时×质量系数。兼职教师发放标准为:按45元/学时×实际学时×质量系数。质量系数即评教成绩系数。教学成绩的评定办法由教学督导室另行制定。
教师发表的论文、完成的教学改革项目,以及各项比赛获奖,学院另有奖励办法,不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范围。在工作量不足时,可折合工作量,但不计课酬,也不得计超课时。折合标准按学院相关教学文件执行。监考按50元/次,其他按学院规定执行。
(2)实验员课时津贴
学院实验员原来均按管理岗位的相应级别发放津贴。今后将根据我院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综合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40%按管理岗位的相应级别发放,60%按承担的实验工作量来发放。实验员工作量分为基本工作量(中级260学时/年、初级300学时/年、其他350学时/年)、超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的部分)两个部分。发放标准为:20元/学时×基本工作量×考核系数。
实验员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的,学院发放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为:25元/学时×实际超学时×考核系数。
实验员的考核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3)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辅导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即业绩津贴。辅导员带班不设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以所带学生人数为根据。发放标准为:48元/学生×实际带学生人数×考核系数。
辅导员考核按学工处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4)行政管理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即为岗位津贴,是根据全年职能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为依据发放的。年度考核合格,发放全额;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按级别上浮5%;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发放80%。行政管理、工勤各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如下比例关系发放:
办事员(初级工)按全勤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5%比例,乘以考核系数后,按学期发放;
科员(助理级、高中级工)按全勤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5%比例,乘以考核系数后,按学期发放;
副主任科员(中级、技师)按全勤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90%比例,乘以考核系数后,按学期发放;
部门副职(高级)比照全勤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乘以考核系数后,按学期发放;
部门正职按全勤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2倍,乘以考核系数后,按学期发放;
院级领导按全勤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4倍发放。
2.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指学院党委、行政批准的奖励性和福利性支出。即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调控部分。
(三)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
根据文件要求,学院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省人社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实行经费单列,其绩效工资水平与全院教职工人均绩效工资的比例为2:1。
七、相关说明
(一)学院教职工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补贴、教师教龄津贴、卫生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通讯费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奖励性补贴是指获得政府职能部门表彰的6个奖项,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视获奖情况发放。凡省农业厅获得的奖项可以视同学院亦获得同类奖项。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院将不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工作依据鄂政办发【2011】126号和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规定同时进行。
2014年1月8日
附件2:
学院各岗位在职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表
岗 位
| 岗位系数
| 备 注
|
管理人员
| 五级职员(正处级)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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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职员(副处级)
| 1.37
|
|
七级职员(正科级)
| 1.2
|
|
八级职员(副科级)
| 1.12
|
|
九级职员(科 员)
| 1.04
|
|
十级职员(办事员)
| 1
|
|
专业技术人员
| 正高级
| 四级
| 1.66
|
|
副高级
| 五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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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45
|
|
七级
| 1.39
|
|
中 级
| 八级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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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1.25
|
|
十级
| 1.19
|
|
助理级
| 十一级
| 1.11
|
|
十二级
| 1.06
|
|
员 级
| 十三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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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
| 技术工二级(技师)
| 1.2
|
|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 1.09
|
|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 1.05
|
|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和普通工
| 0.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