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促进依法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我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院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院内公开”)。
第三条学院设Bwin必赢国际官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以及议事、决策规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部门落实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接受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统一领导。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布及时、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第七条学院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对涉及学院重大改革与决策、招生考试、财务管理、教科研进展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实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院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根据相关规定,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社会公开的内容
1.学院基本情况,如历史沿革、发展目标、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等;
2.有关学院办学的基础数据,如教职工数量及构成情况、各类学生数量、办学基本条件等;
3.招生与就业工作的有关情况,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政策、就业信息等;
4.教育收费和奖资助的情况,如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和学生奖助贷学金政策等;
5.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事项,如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工程审计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等;
6.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捐赠者有公开意愿为前提);
7.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受理电话。
(二)院内公开的内容
1.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学院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
2.干部人事工作,如机构改革方案,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等;
3.财务管理事项,如教育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4.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教职工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发放、住房调配、年度考核等;
5.学生管理,如学籍管理、各类奖助贷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各类评优评奖的情况等;
6.领导干部廉政事项,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对其更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立即公布并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院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以学院党、政名义和各职能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
(三)学院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四)学生手册、管理制度等文件汇编;
(五)院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七)职代会、工作例会、工作总结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学院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提出信息是否公开建议,并及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处理。
第十五条以学院党、政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各职能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学院有关制度、做出的意见、决定、要求等精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以召集会议、书面传阅、个别通知等方式及时进行传达,保证本部门教职工知晓,确保院内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学院信息。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获取信息,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院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学院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院纪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及时将学院文件精神、制度、决定、意见及要求等及时传达至本部门教职工知晓;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或者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委举报。学院纪委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未经评议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可以据以推测评议人评议意见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院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十一条学院将开展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院档案室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部门向学院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学院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院档案室。
第三十三条学院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