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国际官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4-01-04  来源:审核人员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全日制普遍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无故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学生工作处会同院招生办公室研究后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安排1-2天学生集中报到时间。学生均应在此时间内完成缴纳学费、报到、注册手续,并购买教材,领取课表等教学资料。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辅导员须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院不予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十条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口试、答辩、操作考试、微机测试等形式进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课程任课教师个人或平行班级相同课程的多位教师共同评定,但该班任课教师为该班评定成绩的责任人。各教育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一般由环节的指导教师小组集中评定,指导教师小组组长为评定成绩的责任人。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报系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订。审订后交教务处登记存档。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定成绩责任人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或有关资料交所在系审核,经系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正式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班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课程的缓考,一般随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再次缺考,一般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Bwin必赢国际官网考试管理规定》。凡课程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补考,直接参加重修,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实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Bwin必赢国际官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课程的补考、重修

第十六条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校内实践教学课),教务处在后续学期前4周内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补考不及格的,应参加重修。补考不允许缓考,无论什么原因没参加补考的,均应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本细则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学生均应重修。校外实习不及格者不允许重修。

第十八条重修须由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审核批准后汇总报教务处备案。重修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学,二是跟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上课,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按照学院统一制定的重修计划进行,重修考试参加下一年级同专业正常考试。同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本次该课程的重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条对于第五学期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成绩作重修考试处理。

第二十一条补考与重修成绩的记载。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总表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补考的成绩,补考及格者,一律按合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若一学年内补考后累计五门及五门以上不及格者,劝其退学或经其申请,学院批准后跟读下一年级。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与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个人申请,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在读一年级学生;

(二)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长处者;

(三)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或本院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有关专业或其它学院有关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院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后,因休学、停学而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者;

(六)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申请,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要求在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课程必须全部合格,经本人申请,转出专业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系主任同意,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工处办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本人申请,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认为应该调整的专业,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休学:

(一)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凡应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或由所在系向学生提出强制休学建议,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应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意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在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出具休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休学手续原则上应由学生自己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其家人代办。

第三十一条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后,学院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学生应及时离校,学院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休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在出境前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休学、停学的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工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休学前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时,学生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应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不准复学。

第三十四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因病、伤应休学而未休学,经学院提示、动员后仍不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辅导员、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学工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完离校手续。自下达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申请时一般要求提交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须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三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若所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和重修仍有四门以上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于毕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参加课程的重修和考试,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三门及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学院在毕业前统一组织补习,考试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院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学习证书、证明文件等;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工处核实,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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