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费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基本治疗的需要,以“合理医疗,节约开支”为原则,根据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鄂卫公[2002]5号文件《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和鄂卫发[2004]102号《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及省农业厅鄂农办发[2011]54号文件《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公费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将原医疗费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享受医疗报销待遇人员
1、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算内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含18周岁)。停薪留职人员、擅自离职外出打工人员除外。
2、学院正式聘用并与学院签定了聘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专、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本人(学院聘用的原已有工作单位的并与学院签订了劳务协议的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除外)。
二、就医对口医院
3、一般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限各科中医)、武汉市第三医院、中建三局医院、华农大医院、省直门诊医院。
4、专科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限妇幼科)、武汉市一医院(限皮肤科)、武汉大学口腔医院(限口腔类疾病)、湖北省肿瘤医院。
5、离退休人员跟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的,须确定一家离居住地最近的三甲医院(需报分管院领导、财务处、医务室备案)作为就医定点医院,且限报门诊费用(慢性病医药费用不予报销,慢性病患者购药按本规定第15条办理),重大急病需住院或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者须先请示分管领导。
在非指定医院就医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就医、转诊规定
6、教职员工如需要就医,一律到院医务室就诊。如因病情需要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需医务室主诊医师签署意见,并开具转诊单,财务处凭转诊单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7、院医务室因患者病情确实需要到外院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可开具转诊单。患者凭转诊单外出检查。报销时必须出具医院检查的报告结果单和治疗明细单。检查内容要与本人病情相符。就诊后无病历记载或处方内容与病历检查不符的费用一律按自费处理。
8、如因患慢性病且在外院诊断明确者,原则上要求教职员工回本院治疗,在就诊过程中如因药物商品名和通用名名称不一致时,以通用名称为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点名开药。如因病情需要的专科性药品,院医务室可以代购。
9、住在南区以外的离退休教职工和因急症须在外院就诊的教职工,需事先电话报告院医务室值班人员予以备案(医务室办公电话:59814435;15387167058;分管院领导电话:59729206;18963973889),并在发病后两天内持急诊病历到医务室补签转诊单,非急诊和住南区内的离退休教职工一律不予补签。寒暑假期间院外就医者亦需电话报告医务室值班人员予以备案,开学1周内凭病历和发票及治疗明细单可予以补签转诊单。
10、教职员工的病假事宜,由院医务室开具病情诊断证明书,报领导批准。
11、为确保医疗安全,原则上杜绝院外带药回院医务室进行输液。
12、职工在院外就诊过程中严格实行双处方制度(或开药清单),不属于公费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一律不得报销。门诊处方急性病用药量为三天,慢性病用药为七天,超过部分的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
13、所有师生员工及家属(含子女)在院医务室就诊时,须自行缴纳现金,不予以挂账,医务室为其开具收据,然后根据学院医疗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14、院医务室药品和诊疗服务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价政策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亦可以给予5%-10%的优惠(不得高于中建三局医院同类药品的价格)。
15、患慢性病的职工、请于每月10日前到院医务室订购药品(急需药品和专科性药品随时订购),离休、退休职工可取药1个月。
16、院外就诊的职工,报销时须凭原始病历、处方、发票、治疗明细单和转诊单予以报销,无转诊单者,医务室不予审核,分管医药费的院领导不审批,财务一律不允许报销。
17、严禁用本人的名字给他人就医开药,一经发现,取消从当月起一年的医药费报销资格。
四、报销比例及规定
18、校内职工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的报销:门诊、住院在年包干经费内的按90%报销,超过年包干经费的按以下比例:
人员类别
| 门诊年包干经费(元)
| 超过年包干经费后门诊报销比例(%)
| 住院年包干经费(元)
| 超过年包干经费后住院报销比例(%)
|
30年以上工龄职工(含30年)、退休职工
| 1200
| 80%
| 12000
| 80%
|
20—30年工龄(含20年)
| 1000
| 70%
| 10000
| 70%
|
10—20年工龄(含10年)
| 800
| 60%
| 8000
| 60%
|
5—10年工龄(含5年)
| 600
| 55%
| 6000
| 55%
|
1—5年工龄(含1年)
| 500
| 50%
| 5000
| 50%
|
离休人员
| 按省卫生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扣除自费范围后100%报销
|
19、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并有双处方,扣除应自费范围后(按省卫生厅、财政厅(鄂卫公[2002]5号、鄂卫公〔2002〕5号及鄂卫发[2008]58号)文件)据实报销。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收据不予报销。
20、职工子女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的报销比例:门诊年包干经费500元,住院年包干经费5000元,在包干经费限额内,⑴双职工独生子女报销80%,单职工计划内独生子女报销40%。⑵双职工计划内非独生子女报销70%,单职工非独生子女报销35%。超过年包干经费的按以下比例:
人
员
类
别
| 门诊年包干经费(元)
| 超过年包干经费后门诊报销比例(%)
| 住院年包干经费(元)
| 超过年包干经费后住院报销比例(%)
|
独生
子女
| 双职工
| 500
| 70%
| 5000
| 70%
|
单职工
| 500
| 35%
| 5000
| 35%
|
计划内非独生子女
| 双职工
| 500
| 60%
| 5000
| 60%
|
单职工
| 500
| 30%
| 5000
| 30%
|
21、教职工及其子女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若先申请商业医疗理赔,再报销,需准备保险赔付分割单、医疗费用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保险赔付加公医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0%。
22、在职职工因公出差,急症可在当地医院治疗,返院后凭部门领导签字证明、病历记录、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按职工医药费报销比例规定报销。
23、患癌症的病人,其治疗癌症的专项药品费、检查费自理5%,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同其他教职工。
24、因工负伤、致残的医药费,在扣除本规定不予报销及限报范围的医药费后,可全部报销。在校从事需定期体检岗位工作的人员的体检费,可据实报销。
25、职工因病住院,学院借支标准:在职职工3000元,离退休职工5000元,如住院费超过学院规定的借支标准之后还需继续住院,其费用一般先暂由个人垫付。
五、不予报销及限报规定
26、不予报销内容
⑴、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处置费、出诊费、伙食费、会诊费、特别营养费、陪伴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冰箱费等;检查治疗加急费、各类检查治疗中的无痛治疗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生活服务费等。
⑵、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等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医疗保险费(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气功治疗费、体操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⑶、预防服药、接种费,滋补药品、防疫药品(如:狂犬疫苗、甲乙肝疫苗、流感疫苗等);婚前、孕前检查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⑷、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镶牙、洁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装配眼镜(包括验眼)、近视眼的矫形费用;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色斑治疗、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变性手术;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被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等费用;
⑸、就诊路费、急救车费、点名专家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⑹、各种磁疗用品、自用的保健、按摩和治疗器械等费用;
⑺、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⑻、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⑼、各种会议医药费;职工报考各类学校、考核驾照所发生的医药费;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7、限报内容
⑴、外诊检查费用超过200元的,必须事先经分管医药费的院长审批,且其检查费个人先自费5%,再按学院标准报销(有明确规定的检查项目,按规定报销)。
⑵、外诊治疗费超过200元的,必须事先经分管医药费的院长审批。
⑶、女职工孕期内检查费限报200元,在对口医院分娩,顺产限额报销1000元,剖腹产限额1500元。
⑷、医疗费一般不用于器官移植。教职工因病情特别紧急,必须进行器官移植者,须经医院专家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准,方可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包括术后用药的医药费)先自理30%,再按规定报销。
⑸、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学院标准报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5%,再按学院标准报销;各类脏器移植、心血管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心脏换瓣输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术,血液透析、腹部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由个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先自付30%,再按学院标准报销。
⑹、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瓣膜、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个人先自负担20%,再按学院标准报销;体外震波碎石、体内各种碎石等费用个人先自负担15%,再按学院标准报销。
⑺、住院床位费的平均最高标准:离休人员50元/天,在职、退休等其他人员35元/天。
⑻、我院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报销药品费,对于要求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的问题,如有国产同类药品,应使用国产药品,经解释仍坚持使用进口贵重药品者,以国内同类药品作参考价,按规定比例报销,超过部分自费。
六、报销签字程序
28、院医务室主管医生审核签字;
29、财务会计按标准复审;
30、分管医疗费用的院领导审批;
31、财务出纳汇总,统一直接划款到职工工资卡中。
七、报销时间
3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审核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即3、6、9、12月份的15—17日为报销审核时间,其中:15—16日在南区,17日在北区(审核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若遇节假日顺延。
3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审核时间为每月一次,每月的15—16日(在南区)为报账审核时间,若遇节假日顺延。
八、其他
34、学院实行医药费节约奖(境外、外地和经批准长期休养、供养、长期借用的职工及子女除外),职工个人全年门诊医药费在包干经费内的,将节约的50%奖励给个人。凡发生有住院医疗费的不予奖励。
35、省卫生厅、财政厅若有新的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及限报的范围政策出台,即按新办法作相应调整。
36、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医疗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7、本办法由院财务处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3年6月17日